
新湖南客戶端8月29日訊(通訊員 唐斯越)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經依法審理判處被告熊某誠、熊某輝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沒收扣押在案的漁網、漁船等捕撈工具,二人共同承擔漁業經濟損失、魚類首年產卵繁殖損失、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等共計人民幣26476元,在東安縣有線電視臺公開賠禮道歉。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1日0時起,東安縣境內湘江、紫水河、蘆江河、石期河水域實行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2023年3月15日18時許,熊某誠在東安縣石期市鎮建河村建河沙場附近的湘江以投放漁網的方式進行捕魚。同日20時許,被告人熊某輝與熊某誠共同前去收網,其中熊某輝負責撐船,熊某誠負責收網。2023年3月16日凌晨四點,熊某誠與熊某輝二人在轉運漁獲物時被當場抓獲,經現場清點并稱重,所捕獲的漁獲物為鯉魚23條,共計52.7公斤。經東安縣農業農村局認定及評估,熊某誠、熊某輝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直接漁業經濟損失、魚類首年產卵繁殖損失、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等共計人民幣26476元。東安縣人民檢察院還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除要求判令承擔以上費用以外,還要求判令被告熊某誠、熊某輝在縣級官方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東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誠、熊某輝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較大的漁業資源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并破壞了湘江水域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熊某誠、熊某輝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二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熊某誠、熊某輝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東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熊某誠、熊某輝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沒收扣押在案的漁網、漁船等捕撈工具;二人共同承擔漁業經濟損失、魚類首年產卵繁殖損失、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等共計人民幣26476元,用于購置鯉魚等苗種,放流至湘江石期市河段非法捕撈水域,用于修復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責令二人在東安縣有線電視臺公開賠禮道歉。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人類必須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維護生態平衡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本案中,東安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結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探索生態損害賠償多元解決方式,通過判決符合緩刑條件的二名被告人購置鯉魚苗種,放流至湘江石期市河段非法捕撈水域,既從法律上懲治了非法捕撈行為,同時也注重對被告人的教育,積極引導被告人參與生態修復,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責編:何璐
一審:何璐
二審:王坤
三審:張明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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